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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把房子過台灣褐藻醣膠給了老媽。
  房子為什麼沒我seo的份?
  張葉 繪
  六合的張女士和竹北房屋馬先生已經結婚十多年了。因為矛盾太深,2013年7月,張女士向六合法院起訴要離婚,並申請對一套房產進行保全。但法官到房產局辦理保全時,發現房子並沒有在夫妻雙方名下,而是在馬先生的母親名下,自然沒能保全成功。這是10年前,自己和丈夫一起掙錢買的房子,當時登記在丈夫一人名下,怎麼現在變成了婆婆的?六合法院審理認定馬先生將房子賣給自己母親,是惡意串通,合同無效。最終,在離婚分割財產時,馬先生支付15萬元給張女士。
  通訊員 陸妍 揚子婚禮顧問課程晚報記者 陳婧
  離婚時
  發現房子到了固態硬碟別人名下
  六合的馬先生家原來的老房子是三上三下的樓房,房屋是上個世紀90年代建的,總面積有300多平方米。2001年,他在這個老房子里迎娶了妻子張女士,隨後同老母一起住在這裡。但2003年5月份,房子被拆遷,根據與拆遷方簽訂的補償協議,馬先生一家共獲得拆遷補償款38萬元。馬先生稱,幾個月後,他用拆遷款中的15萬餘元購買了位於雄州鎮某小區的房產。
  因為生活瑣事,夫妻倆的矛盾不斷升級。2012年,兩人有了離婚的念頭,2013年7月,張女士到六合法院起訴離婚,同時申請保全全家一直住的房子。她理所當然地認為,這套房產是她與丈夫的共同財產。但法官前往房產局保全時,發現這套住房既不在張女士名下,也不在其丈夫馬先生名下,而是在馬先生的母親名下。張女士意識到,丈夫已經把財產提前轉移了。為了弄個明白,她只能把離婚的訴訟放一放,又向六合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馬先生與其母親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丈夫:
  是用婚前拆遷房款買的
  庭審上,馬先生稱,2003年他用拆遷款中15萬多元買了現在的這套住房。而被拆遷的房屋在兩人結婚之前就已經存在,屬於他的婚前財產。用於購房的15萬元拆遷款,自然也屬於他的個人婚前財產,並不是與張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他聲稱,房子買了以後辦房產證時,妻子曾不止一次提出要在證上加自己的名字,被馬先生拒絕了。雙方為此發生矛盾,2005年,妻子向房產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承諾一份,承諾自願房產證上只寫馬先生一個人的名字。他認為,這就代表妻子已經自願放棄產權。也正因為如此,2012年,他在將房屋過戶到母親名下時,房產局的工作人員才沒有要求妻子到場簽字。馬先生認為,總之,這套房子與妻子無關,他與母親之間的交易過戶行為,也無需告訴妻子。
  妻子:
  婚內所得就應是共有財產
  張女士非常不能接受丈夫在法庭上的說法。她認為,兩人2001年就結婚了,如果雙方未就夫妻財產進行特別約定的話,自結婚之後,雙方所取得的工資和勞動所得或者是贈與,都是兩人共有財產。丈夫一直強調,買這房子用的是拆遷款。但她認為一家子錢都是混著用的,沒有任何理由證明,他到銀行交的買房錢就是用他個人的婚前拆遷款支付的。
  她還稱,後來買房子的錢並非都是來自夫家,而是夫妻倆婚後一起掙的7萬元,還有7.5萬元是跟娘家借的。此外,張女士稱,即便都是來自之前的拆遷款,也不能把自己撇得乾乾凈凈,“所拆除的房屋還有大部分為婚後兩人新建的部分。”
  法院認定:
  拆遷款中也有妻子的份額
  六合法院調查後發現,張女士與馬先生結婚之後,的確在原房屋的基礎上又加蓋了部分房間。也就是,馬先生家的老房子全部拆遷時,所獲得的補償既包括馬先生的個人財產,還含有張女士的一部分財產權益。
  現在,馬先生也無法證明,2003年以夫妻倆名義買房子用的15萬元,僅來源於其個人財產。雖然該房屋在初次辦理權屬登記時僅登記在馬某某個人名義,但這並不意味著就是馬先生的個人財產,妻子應享有部分財產權利。法院判定,2012年,馬先生與其母親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了房產,不是真實買賣,合同無效。
  拿著這份判決書,去年年底,張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承辦法官王麗,徵得雙方同意,進行了調解。在財產分割上,馬先生同意支付給妻子15萬元,後者與爭議房產再無關係。(涉案人物系化名)  (原標題:女子離婚時,發現房子不是夫妻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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