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5-14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黃思銘) 記者調查稱方舟子涉嫌抄襲,方指責對方故意失實報道,掀起網絡罵戰。5月12日,天河區法院對媒體人郭國松訴方舟子(方是民)名譽侵權,方舟子反訴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雙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報道引髮網絡罵戰
  郭國松訴稱,2011年3月21日,其擔任執行總編輯的《法治周末》計劃報道有關方舟子涉嫌抄襲的新聞。其後,方舟子在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實,對包括郭國松在內的多名人士進行污衊,煽動粉絲對郭國松進行謾罵和人身攻擊。2011年3月31日,《法治周末》發表了由記者採寫的《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後,方舟子於2011年4月1日又在其個人微博上捏造事實,稱郭國松於2009年2月在《21世紀經濟報道》發表過假新聞,並指郭國松由於報道該則假新聞被其批評而懷恨在心,遂利用他負責的報紙做出公報私仇、公器私用的行為。
  郭國松稱,其後,方舟子又陸續在其微博上捏造郭國松“索賄”、“被《南方周末》開除”、“混娛樂圈去了”等事實,並將郭國松加入其創辦控制的“新語絲”網站中的“中國不良記者名單”。郭國松請求法院判令方舟子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中對郭國松侮辱、謾罵以及捏造事實的內容,並要求方舟子登報道歉,同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方舟子則反訴稱:郭國松在組織採編《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報道時,雖為職務行為,但有重大主觀故意,對其名譽權構成了重大損害。方舟子要求判令郭國松刪除其微博上發表的針對方舟子的侵權微博信息,並公開道歉,同時要求郭國松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
  法院:部分微博屬評論自由
  天河區法院認為,從雙方發表案涉微博的背景情況來分析:方舟子的幾篇案涉微博是針對郭國松2009年2月的報道和《方舟子涉嫌抄襲總調查》的報道作出其意見表達,而非毫無任何緣由、毫無任何依據地憑空捏造。其次,方舟子的部分微博內容雖措辭略顯尖銳,但仍屬評論自由的範疇,其言論在主觀上並無實質性惡意。關於新語絲網頁中將郭國松認定為中國不良記者,並指控其造謠、誣陷,該行為系新語絲網站所為,郭國松並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此系方舟子的個人行為,故本案對此不予處理。
  法院認為結合雙方當事人的公眾人物身份、爭議的背景情況、語境的整體理解等方面,方舟子的負面評價達不到侮辱、誹謗程度,不認定為侵權。同理,郭國松的負面評價同樣達不到侮辱、誹謗程度,亦不認定為侵權。法院判決駁回郭國松的訴訟請求和方舟子的反訴請求。
  判決書中,法官還提醒雙方日後在發表言論時,應更加註意言語措辭的理性,避免相互之間和在關註者中產生誤會。
    (原標題:郭國松與方舟子名譽侵權案法院一審宣判駁回雙方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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